北京地方標準《居住建筑新風系統技術規程》DB11/T1525-2018,7月1日開始實施。本標準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
為規范北京市居住建筑新風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保證工程質量,改善和提高室內空氣質量,制定本規程。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建筑新風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居住建筑新風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基本規定:
1、新建居住建筑應預留新風系統的安裝位置。
2、新風系統設計時,應根據居住建筑的布局和安裝條件選擇合理的系統形式,并應滿足現行北京市地方標準《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891的設計要求。
3、新風系統應具有凈化功能,必要時可增加殺菌和加熱功能。
4、新風系統在保證室內空氣質量的同時,應適應建筑節能性和舒適性要求。
5、新風系統采用的設備、材料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有關規定。
6、居住建筑改造采用新風系統時,不應破壞居住建筑的結構安全性。
一般規定:
1、新風系統的排風系統應滿足新風量的要求,當采用機械送風、機械排風的系統形式時,排風量應為新風量的80%~90%。2、新風系統的氣流組織應進行優化設計,不應受廚房、衛生間等局部排風的影響。室外新風宜直接送入臥室、起居室等人員的主要活動區,并應將室內空氣排至室外。
設計要求:
一、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居住建筑宜采用分戶式新風系統:
1.用戶對室內空氣質量控制要求不同時;
2.用戶對新風系統的控制需求不同時;
3.既有居住建筑改造設置新風系統。
二、分戶式新風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優先采用雙向流新風系統,并應采用熱回收裝置;
2.對室內不適宜安裝風管的居住建筑,可采用壁掛式、立柜式或墻式等無管道新風系統,并應保證氣流組織合理和避免噪聲;
3.采用熱回收新風系統時應對熱回收裝置是否結霜或結露進行核算,并應采取新風預熱等防霜凍和凝水排放措施。
4.采用單向流新風系統時宜采用正壓新風系統,房間應設置過流口或內門與地面間凈空應留20mm~25mm的縫隙。
5.雙向流新風系統采用室內公共區集中排風時,房間應設置過流口或內門與地面間凈空應留20mm~25mm的縫隙。
三、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居住建筑可采用集中式新風系統:
1.居住建筑采用風機盤管、多聯機等集中式空調系統時;
2.對室內空氣質量控制需求差異不大,且有統一管理要求時。
四、集中式新風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機應采用變速調節;
2.設計新風量取各住戶設計新風量之和;
3.入戶送風管上應裝設能嚴密關閉的閥門;
4.戶內送風末端管段上宜裝設風量調節閥;
5.應設計機房和風管公共空間,并應設置便于清洗維護的檢修口。
對于凈化設計要求及通風器選型,新風系統的凈化設備對PM2.5的綜合凈化效率不應低于80%。新風系統的凈化設備宜采用阻隔式,采用靜電式時應設置斷電保護措施,在打開機組結構或進行維護維修時,其內部裝置應能自動斷電;靜電式凈化設備的1h臭氧濃度增加量不應高于0.05mg/m3。
對于通風器應根據設計風量和風壓進行選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通風器的風量應在系統設計新風量基礎上附加風管和設備的漏風量,附加率為5%~10%;
2.通風器的風壓應在系統計算的壓力損失上附加10%~15%;
3.通風器應優先選用靜音型。
通風器的風量、風壓、功率和噪聲性能應能滿足現行行業標準《通風器》JG/T391的規定。
通風器的電氣安全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的相關規定。
具有凈化功能的單向流通風器的凈化能效不應低于2.00m3/(W.h),雙向流通風器的凈化能效不應低于1.25m3/(W.h)。
有效換氣率要達到90%以上和符合下表的交換效率。
上面的要求很高,要具備的話,熱交換芯就要足夠好!才能達到這個標準。
室內、外風口設置及室內氣流組織要求
室外新風口、排風口的選型及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風口的空氣流速宜為3.5m/s~4.5m/s;
2.新風口和排風口宜選用防雨、隔音型風口,并設置防止蚊蟲、柳絮等的過濾措施;
3.新風口應遠離建筑污染物排放口和熱源設備,水平或垂直距離應不小于1.5m,且垂直布置時,新風口應位于污染物排放口和熱源設備的下方;
4.對于分戶式新風系統,新風口和排風口布置應避免室外進風和排風的短路。新風口和排風口布置在同一高度時,宜在不同方向設置,在相同方向設置時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0m,且應背向設置;新風口和排風口垂直布置時,新風口宜設置在排風口的下方,垂直距離不宜小于1.0m。
室內送風方式宜根據新風系統的類型選用上送風、側送風或下送風方式。
4.5.3室內送風口、排風口的選型及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送風口的空氣流速宜為2m/s~3m/s;
2.送風口應帶有調節風量功能,宜設導流裝置;
3.排風口不應設在送風射流區內和人員經常停留的地方。排風口的吸風速度不應大于3m/s;
4.送風口和排風口不應相對布置,在同一高度布置時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m;垂直布置時,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m。
本次標準還對風管設置及性能要求、監控系統設置要求、施工與安裝的相關規定、系統調試與驗收、運行維護等做了詳細說明。
以下是相關要求圖表:
居住建筑新風系統的運行維護關系到系統的運行效果,應該有明確的運行維護單位負責。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是物業單位、設備供應商、用戶本身等來負責系統的運行維護。在投入使用前,制定運行與維護制度或手機,并對使用人員進行培訓,以保證按時按質按量進行系統的運行維護,切實保證新風系統的正常運行。
標準查看鏈接:
DB11/T 1525-2018 居住建筑新風系統技術規程
http://www.doc88.com/p-7062594216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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